涉及到法律的案例

这有一些国际私法的案例

冲突规范

[案情]

1999年11月20日下午 ,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 ,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 ,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

[问题]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 ,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 ,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 ,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 ,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冲突规范的适用

[案情]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 ,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 ,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 ,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 ” ,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题]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 ,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分析]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 ,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

本案中 ,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 ,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 ,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 。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 ,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案情]

W是美国居民 ,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 ,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 ,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 ,提起上诉 。

[问题]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分析]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 ,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 ,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 ,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国际私法的主体

[案情]

英国妇女A与法国人B(19岁)在英国结婚,而双方父母对之则毫不知情。婚后 ,B父母得知此事后,即带B回法国并向法国向院起诉,要求判决此婚姻无效 。法国法院依据本国法“男未满25周岁 ,女未满21周岁 ,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的规定,判决该婚姻无效。其后,双方在各自国家又分别结婚。但两年后 ,A的英国丈夫C提起诉讼,基于A与B的婚姻未因英国法律上的任何理由而被宣告无效或解除,故请求法院判决C与A的婚姻解除 。英国法院据此判决A与C的婚姻解除 。理由是 ,如依法国法即当事人B的本国法,B不具备缔结婚姻的能力,故法国法院判决A与B婚姻无效;而依英国法即依住所地法和婚姻举行地法 ,则B具有完全的缔结婚姻的能力,故英国法院判决A与B的婚姻有效,从而解除了A与C的婚姻。

[问题]

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

2.各国法律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规定了哪些例外?

3.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了哪些规定?

[分析]

1.由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他的身份地位有直接的关系 ,而自然人的身份地位既包括他的自然状况,如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等,也包括同的法律地位 ,如是否已婚等。因此 ,一般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只是对属人法的理解有所不同,如大陆法系国家是指当事人的本国法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因此出现了本案英 、法两国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

2.随着国际贸易关系及相互交往的发展,为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因不明他的属人法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 ,各国在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以下例外或限制: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都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而是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2)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适用商务行为地法,即商务活动当事人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 ,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 。

3.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为:

(1)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 ,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过所为 ,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则是用其住所地法律。

涉外物权

[案情]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 ,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 。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 ,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 ,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 ,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

[问题]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 ,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 ,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 。本案中 ,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涉外知识产权

[案情]

日本某企业于1986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近视矫正器”发明专利申请。该项专利申请是由该日本企业委托上海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的 。申请日为1986年8月1日,申请号为86106540.1,优先权日为1985年8月1日JP142475/85。

经中国专利局审查 ,批准授予该项专利申请的专利权 ,授权日为1992年6月10日,专利号为86106541.1,并淤992年9月23日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告。

[问题]

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日本企业可否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2.倘若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其依据是什么?

[分析]

1.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8 、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 ”并规定这类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 ”。因此,本案中,该日本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而只能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我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机构代理申请。

2.依照《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 ,“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成员国境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 ,而不管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 。即便是非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他在公约任一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地、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可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按此原则 ,如果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但是 ,我国在参加《巴黎公约》时有保留声明,我国现行的《专利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知足,因此该日本企业必须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委托专门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 。

合同之债

[案情]

甲国的甲公司委托乙国的乙公司用乙公司的A拖轮将甲公司的B钻井平台从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拖航至意大利 。该合同包括的管辖权条款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伦敦法院审理。 ”拖航开始后的第四天,在墨西哥湾的国际水域遇暴雨,造成钻塔支架折断 ,致使钻机严重受损。根据甲公司的指令,A拖轮带着损坏的钻塔驶至佛罗里达的萨帕姆港避难 。由于甲公司的请求,A拖轮在萨帕姆港被扣 ,并被迫提供350万美元的保释金。嗣后 ,甲公司无视协议中由伦敦法院管辖的条款,在佛罗里达起诉了乙公司,指证A拖轮再拖航中有过失 ,且违反了合同,并要求350万美元的损失赔偿。乙公司则在伦敦高等法院反诉甲公司,并要求其支付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和救助报酬 。英国法院接受了扩大管辖权 ,并宣布享有对该案的审理资格。

在该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以当事人选择由伦敦法院审理而推定适用英国法。

[问题]

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明示还是默示?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2.中国法律是否承认默示的意思自治?

[分析]

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默示的 。因为在明示的意思自治中,当事人必须明确指出适用的准据法;在默示的意思自治中 ,当事人只是制定管辖法院,并不直接指定准据法,而制定管辖法院就含有以法院地为准据法的默示意思。

2.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规定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为选择法律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表明,在涉外合同领域 ,我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 ,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诺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确的” ,从而又排除了默示的意思自治。目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虽已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案情]

原告A(妻子)与被告B(丈夫)于1918年在甲国结婚 ,并在甲国共同生活了15年,其间养育两个孩子 。1933年,被告抛妻弃儿 ,只身前往乙国,途中在丙国取得离婚判决,而后与另外一个女子结婚 。1935年 ,原告从甲国来到乙国丁州,并在丁州与被告达成别居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给原告80英镑,以维持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费;妻子(原告)则不得基于丈夫(被告)的离婚或再婚向任何有关当局对丈夫提起诉讼。随后原告回到甲国 ,并在甲国继续抚养孩子 ,但被告却从未依约定支付生活费 。为此,原告于1936年向甲国法院提出别居之诉,理由是被告通奸。1938年 ,甲国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生活费。

但由于被告不在甲国,甲国法院的判决未能奏效 。原告于是在1947年向乙国丁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双方1935年达成的别居协议取得被告应付的款项。被告辩称 ,原告在甲国提起诉讼已使1935年的协议失效,从而结束了原告按照该协议享有取得抚养费的权利。丁州地方法院认为,由于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 ,因此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别居协议在丁州成立,所以应使用丁州法律 。而依丁州法律,原告在甲国提起诉讼 ,获得临时给付的裁决,已使1935年双方的别居协议失效。因此,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告继续上诉至丁州上诉法院。

1954年,丁州上诉法院审理该案时,福尔德法官主张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而不适用合同的缔结地法律,并且,他认为 ,该案与甲国关系最为密切,如订立别居协议的双方是甲国公民,他们在甲国结婚并生育子女 ,且在甲国共同生活达15年之久,等等 。至于丁州,与该案的关系仅为别居协议的订立地 ,且此因素也纯因偶然造成 。据此,丁州上诉法院最终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甲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审理该案。依甲国法律 ,当事人之间订立别居协议后 ,一个甲国丈夫和父亲的主要责任,不因妻子的诉讼而自动失效;被告(丈夫)应向被抛弃在甲国的原告及子女给付抚养费。因此,丁州上诉法院依据甲国法律推翻了渊深法院的判决 ,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问题]

1.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3.丁州是别居协议的订立地,为什么最密切联系地却是甲国?

[分析]

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案件发生争议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则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灵活性与相应的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国际私法案件中,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往往发生或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法域 ,可与多国发生联系,以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都可以找出一定理由 。其中哪个或哪些联系最为密切,并无明确的 、一成不变的定律 ,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最终适用的准据法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3.丁州虽然是别居协议的订立地,但别居协议中并未采纳任何丁州法律或习惯中的特有成分 ,丁州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源——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没有联系。乙国也不是双方的国籍国 。而甲国则既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国 ,又是他们的婚姻缔结地和子女出生地,并且双方再次共同居住达15年之久。可见,该案纠纷的根源发生在地在甲国 ,也即甲国是最密切联系地。

申请地球物理需要什么经历

对于普通游客而言申请手续很简便,但假如你有犯罪记录就要三思而行了 。假如你曾经因为涉毒被捕过,那么你就再也不要想踏进美国了。

 01. 朝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申请签证最难的国家之一。韩国游客是不准进入朝鲜的 ,来自以色列 、美国和日本的游客会遭遇签证困难 。即便是那些能够进入到 朝鲜的人,不管是什么国籍都将在朝鲜?导游?的全程陪同下 。英国游客可以在伦敦的朝鲜驻英国大使馆申请签证,但假如你是记者的话 ,就准备好被拒签吧。

 02. 俄国

 旅游签证不灵活,允许游客在俄国逗留30天。在申请签证时需要?邀请信?,假如你丢了签证(或逾期居留) ,那么你离开俄国时将比进入俄国更加麻烦 。

 03. 刚果共和国

 虽然这个国家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危险,但申请签证的手续十分麻烦,你常常需要支付?非正式?的费用。

 04. 安哥拉

 要申请这个美丽西非国家的签证 ,最大的麻烦是办理手续所需时日漫长。除此之外还要支付领事费 ,邀请信和至少每天100美元的经济资助,再加上免疫接种证明 。

 05. 伊朗

 所有签证都要得到在德黑兰的伊朗外交部批准,所以申请时间很长 ,在申请期间你很少能知道自己的签证被搁在了什么地方。持英国和美国护照的游客在进入伊朗时需要留下指纹。

 06. 叙利亚

 目前由于国际局势在英国申请叙利亚签证已经停办了 。即便在能申请时手续办理的时间很长,还需要你自己国家的大使馆出具推荐信,所以造成价格昂贵时间漫长。

 07. 沙特阿拉伯

 这个国家的旅游签证以难签而闻名。没有结婚的情侣不能两人单独在一起旅行 ,他们必须分别以个人名义参加旅游团,30岁以下的女性必须由丈夫或兄弟陪同 。

 08.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这个非洲岛国的驻外使领馆很少,所以最好还是通过旅行社来申请签证。另外还需要黄热病疫苗接种证明。

 09. 美国

 对于普通游客而言申请手续很简便 ,但假如你有犯罪记录就要三思而行了 。假如你曾经因为涉毒被捕过,那么你就再也不要想踏进美国了 。

 10. 苏丹

 假如你的护照上有过以色列的签证章,那么你就会被拒签 ,无论这个以色列签证是有效的还是过期的。你还需要一封邀请信和至少六个月的护照有效期。

 我总结了以上关于出国留学签证申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背景

本科THU EE专业,GPA 90.x ,后继续只上了一年研究生 ,由于各方面原因,主动肄业。之后的08-09学年完成申请。期间(08.8-08.12)在石油大学物探实验室跟一个老师做实习(其实就是打点杂编程序),算是仅有的一点专业相关的研究经历 。

英文考试成绩 IBT 104(Speaking 22),GRE 600/800/5.0

我想我主要的优势就是基础课的成绩不错(数学/物理/科学计算等)和以前的计算机功底。

申请结果:

10个Geophysics Ph.D Program

Offer(in Chronological order):

Austin-JSG(2.18), CSM-CWP(2.27), OU-Prof Marfurt(3.10), Utah(Prof Jerry.Chuster(3.7)->Prof. Zhdanov), Stanford-SEP(Accepted)(3.13)

Rej:

TAMU(2.14), MIT(3.23), U Calgary(5.1)

Withdrawl:

U Houston(Withdraw after AD), UT Dallas

申请过程及各学校的印象

我的GT之前都已经搞定,T的口语稍有欠缺 ,不过自觉问题不大,英语考试方面算是省心。九月多开始做实习,一边看程序一边看书补理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强烈推荐Yilmaz的那本《地震信号分析》,内容全面,深入浅出 ,不愧是SEG的Best Seller),剩下的时间就泡在论坛上读帖子,我的选校(与其说是“选校" ,不如说是"选老板",因为圈子实在太小,有名气的导师大家心里基本都有数)主要依靠论坛上的信息 。因为本身能申的program就不多 ,后来我回顾分析了一下 ,申请的个数大概6个就可以了;我当时心里很没底气,一口气申了10个(关于这些学校的介绍论坛上有很详细的帖子,我就不画蛇添足了)。

11月份开始整材料(PS,RL,etc)和填写网申表格、送分,以应付SU的12.15的Deadline. 大部分的Deadline分布在1月初——2月底 ,当然如果你不要Financial Aid的话就可以很迟提交(不过研究生里几乎没有自费的)。网申完了之后马上开始寄送材料(UPS,DHL) 。陶瓷基本没有,那时候自己也才刚算入门,套起来估计很吃力 ,而且弄材料也不是个轻松的事情,没时间发信骚扰教授。

我觉得我开始的时间有点晚,最后稍显仓促。像SU的申请材料就是几乎踩着Deadline到的 ,而Austin有两个Deadline,12.1的是Fellowship Consideration 的,我当时无法达成,只好赶第二个Deadline(1.1),这次就只有拿老师的RA的机会了 。PS ,RL这些东西如果提前一点准备,日程就会更从容一些 。另外还要考虑像UPS等快递的递送时间(正常情况下3~4个工作日,但是也有不正常的 ,像我寄CSM的信封在海关被扣留 ,之后有碰上收件方过圣诞假期,第一次投递失败,最后送达已经是三个星期以后)。所以申请跟做工程设计一样 ,多留出裕量肯定会有帮助。不管是寄材料还是送分,我建议大家不要贪图节省这方面的费用,快100$的申请费都交了 ,也不在乎多交这一两百块钱 。如果用信封平邮的话,需要2周到一月不等,而且要确认对方收信很不方便 ,加上邮政的服务质量确实不敢恭维。送分方面有很多学校的材料一开始是统一寄往研院的,收齐之后再发往各系送审。如果不提供正式的ETS出具的送分报告,材料很可能在研院被耽误,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得不偿失了 。最后要提醒的是一定要确认对方收到了ETS的送分 ,发现问题马上要求resend。ETS这厮收20$的钱居然用普通平信送分,掉信是相当有可能的,我的UT Dallas申请基本就因此而报废。

至于CV/PS/RL ,我觉得都没什么过人之处 。写出真情实感就好了;总言之这些材料别吹得太过 ,不然电话一聊露馅了就会非常严重,美国人很看重Credibility. RL的话我也没能耐找牛推,两个清华的本科时候老师和实习时的指导老师(副教授)。没有院士的推荐问题不大。

寄完了已经是1月初了 ,还得继续看书继续自学 。期间捱过一个难熬的春节,一个多月没有updates.后来也试着发了几封tc信,完全没有效果;但是这里面也有后来给我发offer的 ,所以tc没被理不代表以后收拒信。

下面分学校描述一下申请经过:

TAMU:最早的回复就是从德州农机传来的,日期我记得非常清楚--2月14号。早上刚打开Gmail就看到了它的邮件,里面没有哪怕一个客套的单词 ,"xxx, your application was denied by the admission committee” 。我的心情本来就很惨淡,禁不住哀怨了一句: Valentine Day你就不能给点儿好消息... 。PS上我写的是想去Dr. Ikle的Automatic Seismic Process方向,后来并没有去了解据我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不过从网上的信息看它今年是有招中国学生的。所以我个人估计可能他们并不喜欢外专业背景的 。TAMU的石油工程很好(2nd)。

MIT:3月初大部分的学校都有信儿的时候 ,我问小米情况被告知依然在审,当时我就猜想被放wl上了。过了几天我发信问了里面的一个去年过去的科大学生 。他非常nice的告诉了我当时的真实情况。ERL(Earth Resource Lab)的大部分录取都发给了美国国内的本科生,给中国人的唯一一位是南大的研究生 ,如果他决定去了我的希望就很渺茫。果不其然23号收到了Email Rej 。作为与诺森罗普公司一道为美国军方研制全世界最先端战略轰炸机B-2的机构 ,MIT不愧于"世界第一理工名校"的称号。在本专业方面,它是SEP founder Jon Claerbout博士的母校;而且存在与1960年代的GAG培养出了第一代勘探地震学大师,当然关于MIT的传奇远不止这些。其平价般75$申请费绝对有理由令无数人为这一次人生完整的经历前仆后继 。

U Calgary: U Calgary的CREWES很有名气 ,不过原Director Robert已经转去了U Houston。这个项目是非常不欢迎转专业申请者的,加上最贵的申请费(130CAN = 106USD),从个人角度我觉得补申这所并不明智。在提交材料之后约2月10号 ,小米给我来信说由于我的学位是BE而非BS,根据规定我只能申请Faculty of Engineering 。我看到这个理由的时候真有点不太习惯,原以为这种学究式的规定只在国内会遇到 。。。于是发信去Argue了一下,重申我只对CREWES有兴趣 ,并不有意于他们的工学院,暂时驳回了她的提议 。孰料一星期后又发信给我说材料不全,收到了成绩单但没找到Diploma ,于是我又发信过去打了几个回合嘴仗,她终于最后回复说找到了。这之后两个月什么消息都没有,直到国际劳动节那天 ,一封拒信静静地躺在我租的信箱里。CREWES的确是招中国学生的 ,不过应该是很不喜欢非科班的 。据我所知加拿大还有UA的一个Semsic Group,不过并不了解。

U Houston: UH的总体声誉一般。但其石油相关专业的声誉是远超过其综合排名的 。比如勘探地震学一书的作者Sheriff就是休大的教授,上面提到的CREWES的Director也被挖到了休大。我当时收到AD的时候因为已经确认了会有Austin的offer ,所以没有进一步争取奖学金。

UT Dallas:

由于前面提到的送分延迟,一直到3月中才到系里,后来小米还通知我再提交推荐人填写的Recommendation Form ,(因为它网站上没提,所以我只送了老师的推荐信,大家如果要申请的话 ,记得提前找系里的小米要这张表) 。那时已经比较晚了,我就withdrawl了,所以没有机会进一步确认录取的机会。不过George MeMechan也是一个很牛的老板。

UT Austin: 这是我收到的第一个offer ,也是最后一个decline的 。2.18号收到Dr. Sergey Fomel的来信,说我的背景不错,希望我去他的Group(Computational Geophysics)做RA 。Sergey是俄国人 ,当年也是从SEP毕业 ,能力很强,本人编程也很厉害,同CSM的Paul Sava一起算是学术界的两位新星。而且我后来跟Austin的学生打听 ,他自己已经tenure仍然很勤奋,不过对学生非常nice、并不push,而且funding充足。所在的Jackson School of Geoscience也可称的上全美数一数二的地学院 ,不论是规模(那位叫Jackson的石油大亨去世之后一共捐献了超过200Million的钱物给学院) 、水平还是与石油工业界的联系都是名列前茅 。Austin的石工第一,地物稍弱第九(不过这是大地物的排名,在勘探领域则不止如此 ,另比如Caltech是排第二的天然地震牛校,可是没有勘探方向),就像Sergey在信中跟我谈及的一样 ,在Austin,由于庞大的科系规模,学生有机会跳出自身研究的小方向 ,广泛地涉猎石油领域的各个方面 ,加上其良好的业界声誉和毗邻能源中心休斯顿的地理优势,学生以后的就业前景非常乐观。而且导师们都普遍支持学生暑假去公司实习以帮助其吸收后备人才,因为很多研究项目都仰仗这些石油公司资助。

应该说Austin的offer正式收到之后 ,我就判定这次的申请已经成功了 。这帮助我以一种非常轻松的心态等待最后Stanford的消息,最后的权衡也就是在这两个offer之间。

CSM:CSM是科罗拉多矿业学院(Colorado School of Mines)的简称。同样是综合100左右的工科小学校,但在勘探工业界确实老牌强校 ,一般大家的认识是把MIT-CSM-Stanford排成第一梯队,可见其水平之高 。旗下的CWP(Center for Wave Phenomenon)汇集了六位非常强的Faculty,我个人认为单从研究力量来说 ,CSM其实更胜MIT/SU一筹。它的Deadline是1.15,我前面发了封陶瓷信没有回音。不过在2.17号的时候,CWP的Green Professor Dave Hale给我写了封Email ,说对我的背景很感兴趣,要打电话聊一聊 。接到这个面试心里还是很激动的,Dave 也是SEP 的Jon早期的弟子 ,而且转战工业界十几年做到了Landmark的首席科学家 ,后来CSM用Green Professor的头衔(在能源领域Green Professorship是一个很有分量的声誉,Jon在SU的头衔亦是Green Prof)将他召回CWP,难得的是他虽然功成名就 ,却依然非常活跃,很多Coding的工作仍会躬亲示范。他早期为Seismic Unix和SEPLib等著名软件包写过很多代码,后来回到Mines ,由于偏好Java,自己又写了一套Mines Java Toolkit,给CWP里很多学生提供软件平台。无论是从指导学生还是以后个人人脉 ,Dave都是一个非常理想的导师 。很有效率地,早上收的EMail,当天晚上就通了电话 。我想人家也知道我专业方面没学多少 ,肯定不会问很多这方面的问题,并没有特别的准备。如我所料,谈话在非常友好和轻松的气氛下进行 ,基本上都没谈多少跟Geophysics相关的 ,问了一些Behavior Question,印象很深的是"如果你今年没有申到哪怕一个项目,你怎么办?" ,还有比如“怎么想到要转这一行的 ”。后来就更发散了,问我哪里学的American Accent,我说我就是看《Friends》那个 Show ,反反复复的看,就这么学会了,引得双方都哈哈大笑 。后来我试图把话题引回专业相关的 ,就谈到我后来用到的SU的一段地震波正演边界吸收的代码,那一段正是出自Dave Hale之手,是最初的旁轴近似方法的一个改进型。可我还没展开pmp的功夫发表一通"滔滔江水" ,他老人家大手一挥,“我不给SU写code好多年”,早不记得以前做的这个算法了。他言语中所流露出那种Passion令人印象深刻 ,他谈及自己写的那些代码说:“I love coding, and I want my work to be public--that's one of the reasons I returned to acadmia." 同其他Engineering领域类似 ,在石油方面读研究生的绝大多数是国际学生,美国人可能十分之一都不到 。但是但凡美国人愿意读Ph.D的话,最后都能取得很高的成就 ,我想这就是美国人的境界吧,他们做研究的动机要单纯的多。

大概十天之后,收到了Email录取 ,Dave还非常善意的提醒我先WP的中国学生多多了解情况。Dave自己本科是学物理的,是个狂热的编程爱好者,而且现在做的已经与以前的成名作DMO之类的地震处理技术相距甚远 ,主要是利用图像处理/视觉/计算几何等手段解决地物/石工领域的相关问题(由于他的经验丰富,具体课题非常的多和发散) 。我想这就是他为什么喜欢招有EECS背景的学生的原因吧。后来我主要考虑到Colorado的干燥气候和比较高的海拔(1600m左右),(我这几年在北京已经被它的气候折磨得够呛了,实在很难接受Denver附近居然比北京还干...) ,以及研究方向(我其实是想跳出以前比较熟悉的视觉/图形这个领域才要转出来,结果却因为这些经历被老师选上,实在是有一点ironic的味道),两周之后还是决定decline了。不过总的来说 ,CWP非常推荐申请 。

OU: OU stands for Oklahoma University. Oklahoma是美国中西部的一个石油中心 ,它的ConocoPhillips School of Geology and Geophysics还是很有影响力的(我记得版上的fenixchow同学当时(2008年底)跟我讲说,他才硕士一年级,就已经拿到了好几个暑期实习的offer,相当之爽啊)。Kurt Marfurt也是在工业界摸爬滚打快20年 ,尤其在地震属性方面造诣颇深。很不错 。

Utah: Utah针对的就是Jerry执掌的UTAM,他三月多发信告诉我他今年要转到KAUST(对,就是沙特那个非常非常有钱的国王科技大学,给研究生的待遇是管住管电脑 ,一年还给3万刀的零花钱)问我有没有兴趣 。第一眼看到这封邮件我真是心里很矛盾,"身不能至,心向往之"。阿拉伯世界是可以取四个lp的啊,虽然我不认为以后自己有这样的机会 ,但即便只是想一想这世上有这么个地方,也会觉得生活变得美好了一些不是。可惜如果没有猪肉吃,我人生一半的乐趣就失去了--__-- 。也许回族的同学申请更加合适一些。

Stanford-SEP

Stanford最出名的自然是EECS专业 ,作为硅谷引擎,其学校自身也深受信息学科影响。很巧的是,Stanford的两个实验室SEP和SWP的Director都是EE出身的 。SWP的Jerry Harris更是一口气念到了Caltech的EE博士 ,对此Prof. Harris是如此解释的:"我从前研究的是电磁波 ,现在则变成了地震波"。我在1月底的时候收到了SEP老板的面试通知(用Skype Video conference)。于是通过里面的中国学生大致了解了一下面试形式,他们很nice的告诉我Biondo主要考察的是申请人简历里写的经历,并特别提醒我注意英文表达的流畅 。这种方式对我来说相当幸运 ,因为我的知识面很有限,如果面试是对方出题给我做的话,很容易就会引向我不知道的领域。所以我之前特别做了演练 ,准备了足足能连续不间断讲半个小时以上的腹稿,寄望于能在有限的面试时间内把话题主动权控制在自己这边。2.18日早晨,对方一共3人(主要提问题的还是Biondo)同我进行了40分钟的谈话 ,事前的准备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过程基本按照我所预想的进行 。我只记得当时自己不停地说,对方都是插着我讲话的间隙提问题 ,如此一来他们自然没有太多自由提问的空间。最后谈话在我一个自嘲的笑话中愉快结束,感觉还不错。因为要等面试另外一位Candidate,我又等了快三个星期 ,3月十几号的时候 ,系里的Email就来了,计划成功 。当然通常来说,我并不认为面试者滔滔不绝能给面试官留下好印象 ,这样做只是我个人依据自身条件的限制选择的策略 。

最后关于选择Offer,我后来就是在Austin和Stanford之间徘徊。导师的因素其实两者差不多,都是SEP的Alumni;不过我了解到SEP的Ph.D很难念 ,这些年很少有小于6.5年能毕业的,这一点我有点信心不足。后来我征询了很多人的意见,尤其是在那边的中国学生和前辈;石大的老师也跟我讲说,你以后如果要回国的话 ,毫无疑问Stanford的名头会响亮很多 。我一琢磨也确实是这个道理,虚名这个东西说有用也还挺有用,在国内那帮领导的认知里 ,估计除了牛剑和HYSPM,其他所有的学校都是"国外某大学"。最后我一咬牙还是决定去SEP,硬着头皮奔着30岁的老博士就去了。

总结我面试的体会 ,我觉得不管对方问的问题偏重什么 ,面试的一个核心目的是考察面试者的英文表达 。准确、顺畅的英文表达绝对是面试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条件,建议大家平时多多练习英文口语,口音当然以美式为主;面试时则积极准备 ,多做Rehearsal。Btw,我发现人大每周五的英语角氛围很好,如果有平时没有机会练或是张不开嘴的同学,去那里练一练应该是很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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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5月20日

    我是博钧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5月20日

    本文概览:这有一些国际私法的案例冲突规范[案情]1999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

  • admin
    用户052002 2026年05月20日

    文章不错《涉及到法律的案例》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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